中外武道文化国际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际性、联合性的社会组织,名称为中外武道文化國際交流協會。英文名称:Sino-Foreign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ssociation。是于2026年2月25日在中国香港注册成立的国际组织,商业登记号码 79839842,注册地址位于香港 尖沙咀东部 科学馆道 14 号 新文华中心 A 座 7 楼 704 室。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外交思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工作宗旨是:以武道文化为桥梁,遵循 “民间先行、以民促官” 的外交方针,践行民间外交使命,讲好中国故事、传递中国声音,助力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国际话语权与国际地位,生动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增进人民友谊、推动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贯彻执行中国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标中国式现代化目标任务,围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主线,秉持“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包容互鉴、共同提升”的原则,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立体式的中外武道文化民间交流工作,在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广交深交朋友,促进中外武道从业者、爱好者相知相亲,营造良好国际文化交流环境,服务国家文化强国建设和总体外交全局。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和中华武道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同时尊重世界各国武道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各项交流活动。
第六条 本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组织在协会建设和各项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协会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第七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开展民间外交和文化交流相关工作,借力提升协会国际交流影响力。
第八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开展中外武道文化民间友好交往,组织中外武道从业者、爱好者、专家学者互访交流,举办武道文化纪念庆典、友好联谊、观摩研习等活动,增进与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建立信任,发展友谊,夯实中外武道文化友好交流的社会基础。
第十条 推动中外武道文化国际合作,建立常态化交流机制,搭建武道技术、学术、人才、产业等领域合作平台,促进中外双方在武道教学、训练、科研、赛事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为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动世界武道文化共同进步。
第十一条 组织开展中外武道文化交流展示活动,推动中华优秀武道文化走出去,引进世界各国优秀武道文化成果,举办武道套路、技法、表演、展览、论坛、研讨会、报告会等活动,促进中外武道文明交流互鉴,加深各国人民对彼此文化的理解和认同。
第十二条 联系各国对华友好武道组织、团体、从业者和爱好者,发展中外武道民间友好力量,建立国际武道文化交流网络,指导、协调国内各地相关武道团体开展国际交流活动,推动中外地方和城市间的武道文化交流与合作;作为中外武道文化交流的民间纽带,积极参与国际武道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活动,讲好中国武道故事,传播中国声音。
第十三条 开展中外武道文化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组织编写武道文化交流教材、专著、科普读物,整理、挖掘中外优秀武道文化资源,推动武道文化的传承、创新与发展;举办武道文化论文报告会、学术论坛等活动,促进武道文化理论成果的交流与转化。
第十四条 开展武道技能培训、段位认证、教练员和裁判员评定等相关工作,培养中外武道文化交流人才、武道教学人才和管理人才,提升中外武道从业者的专业素养,推动武道文化的规范化、标准化传播。
第十五条 举办和参与符合本会宗旨的中外武道竞技比赛、友谊赛等活动,弘扬公平竞争、团结友爱、自强不息的武道精神,增进中外武道从业者的交流互动;组织武道文化旅游、公益推广等活动,扩大武道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助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为中外武道文化交流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人士,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凝聚中外武道文化交流合力;通过民间渠道和方式,支持和声援各国人民传承本国武道文化、争取文化发展、维护文化多样性的正义事业。
第十七条 开展其他有关中外武道文化交流、友好合作、传承发展的相关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相结合的制度,面向国内外广泛吸纳会员,其中外籍会员原则上占比不低于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投票权的会员),确保协会的国际性和代表性。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包括:国内外从事武道文化传播、教学、训练、科研、赛事组织等相关工作的社会组织、企业、武馆院校、科研机构、媒体单位及地方相关武道团体;个人会员包括:中外武道从业者、爱好者、专家学者、社会活动家及其他关心支持中外武道文化交流事业的各界人士。
第二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宪法和法律;
(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中华武道精神和世界各国武道文化的多样性;
(三)拥护本会的章程,认同本会的宗旨和工作理念;
(四)有加入本会的意愿,积极支持并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在武道文化领域具有一定的专长、影响力或贡献,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外籍会员根据相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交流、培训、赛事、论坛等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国际交流项目和合作机会;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武道文化资料、研究成果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维护中外武道文化交流的良好秩序;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制定);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武道文化交流、研究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六)尊重各国武道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积极传播中外优秀武道文化;
(七)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违背本会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予以公告;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团体会员代表如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所在会员单位应另行推举代表,并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原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及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产生办法和人选;
(八)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的产生及数量分配充分考虑国别、区域、武道领域、年龄结构等因素,会员代表一般不得超过会员数量的1/3。
第二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每届任期内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线上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武道文化交流、赛事、培训等重大活动的举办方案;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事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包含一定比例的外籍理事,体现国际代表性。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三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和本会的财务收支情况,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及本会其他所属机构职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外武道文化领域有较大影响,具备丰富的国际交流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拥护本会宗旨,热心中外武道文化交流事业,愿意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出席国内外重大武道文化交流活动和相关会议;
(四)审定本会重大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协调本会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组织的关系;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本会的财务、档案、后勤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组织筹备各类武道文化交流、赛事、论坛等活动;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国内外武道领域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外交家担任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和顾问,指导本会开展工作,提升协会国际影响力。名誉职务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的市、区、县,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武道文化交流联络机构,在业务工作上接受本会的指导,配合本会开展中外武道文化交流活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会费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经费使用重点用于中外武道文化交流、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公益推广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规范财务收支行为。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确保财务收支合法合规。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有违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理事会审议确定。
第六章 会徽
第五十四条 本会会徽由国际交流符号及文字“中外武道文化國際交流協會”组成,体现国际包容理念,象征中外武道文化交流融合、携手共进。
第五十五条 会徽可在本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纪念品、宣传资料上印制,也可制成徽章佩戴。会徽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严禁擅自修改、滥用会徽,维护会徽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不得私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外武道文化国际交流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执行,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